本報訊?記者昨日獲悉,1月29日,清原滿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辦理的全縣首起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案件在清原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法院適用簡易程序,采納檢察機關量刑建議,并當庭宣判,被告人宮某表示認罪服判。這是刑事訴訟法修改施行后,該院首起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辦理的案件,實現(xiàn)了“零突破”。
1月10日,清原縣公安局以犯罪嫌疑人宮某涉嫌危險駕駛罪向清原縣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該院受理后,經(jīng)審查發(fā)現(xiàn)該案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宮某對犯罪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且與被害人達成了和解協(xié)議,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符合認罪認罰程序條件。承辦檢察官依法告知宮某享有的訴訟權利義務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充分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程序選擇權。宮某表示認罪認罰,愿意接受法律懲處,同意適用認罪認罰程序,并在律師在場情況下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經(jīng)承辦檢察官的積極工作,僅用10天時間將該案起訴到法院,并對主刑、附加刑、刑罰執(zhí)行方式提出了具體的量刑建議,對財產(chǎn)刑提出明確數(shù)額,做到了精準量刑、從寬處理。庭審當天,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了該案,被告人在庭審過程中對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法庭完全采納了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并當庭作出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