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燈塔:法官兩次“退讓” 巧降執(zhí)行風險

來源:遼寧法制報 | 作者:劉丹寧 記者 馮羽竹 | 發(fā)布時間: 2019-03-13 09:42

  本報訊?3月7日,燈塔市人民法院執(zhí)行局執(zhí)行法官郎曉東在案件執(zhí)行陷入僵局時,采取以退為進的方式,不但降低了該案件的風險系數,也保障了申請人權益不減損。

  當天一大早,燈塔市法院執(zhí)行局干警來到被執(zhí)行人黃某為法定代表人的商鋪內,店內只有兩名服務員。郎曉東出示證件對服務員說:“請聯系一下你們老板,法院執(zhí)行?!痹诘却S某現身時,記者了解到案件經過。

  2017年2月,被告欒某和妻子與原告遼寧燈塔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佟二堡支行(以下簡稱農商銀行)簽訂借款合同,向原告貸款人民幣300萬元,由被告劉某、王某、黃某提供連帶保證責任。2018年1月,農商銀行電話告知欒某貸款即將到期,欒某稱自己只能償還50萬貸款,農商銀行將其訴至燈塔市法院。2018年5月,燈塔市法院判決欒某和妻子承擔違約責任,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貸款。同時,因欒某與劉某、王某、黃某簽訂了佟二堡皮革皮草特色聯保貸款聯保協(xié)議書,因此劉某等三人對判決欒某償還貸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今年1月,農商銀行聯系不上欒某夫婦二人,遂到燈塔市法院執(zhí)行局申請強制執(zhí)行。執(zhí)行中,郎曉東與被執(zhí)行人劉某、王某、黃某聯系,告知其承擔連帶責任,劉某和王某表示愿意積極還款,而黃某卻表示不履行義務。郎曉東查到黃某名下有一間商鋪,決定采取扣押商鋪貨物的措施,以此要求黃某履行義務。一個小時過去了,黃某仍未出現,但黃某的父母來到店鋪,稱商鋪是其二人所有,因此法院無權扣押商鋪貨物。甚至還說兒子是在自己不知情的情況下更改了商鋪法定代表人。

  面對黃某父母的阻攔,郎曉東一再強調法院執(zhí)行是有調查依據的,希望二人能夠配合。這時黃某的母親突然發(fā)難,大喊道:“看誰今天能從這兒把貂皮拿走!”郎曉東等到黃某母親緩和了情緒后說道:“我可以退一步,不拿走貂皮,但是店鋪得查封,給你們三天時間來法院協(xié)商?!?

  黃某父母一看不扣押貂皮,態(tài)度有所轉變,卻仍“賴”在店鋪內不走,阻攔查封店鋪。郎曉東考慮到黃某父母年紀大,硬來不是好辦法,于是他又說:“錢不是你兒子欠的,但他是擔保人,欒某聯系不上,就得你兒子想辦法還錢?!秉S某父親說:“我能找到欒某,如果他真沒錢說自己破產了,我們也認倒霉,這錢我們替他還,你給點時間就行?!?

  郎曉東一看事情按照自己預設的方向發(fā)展,便說:“那我再退一步,店鋪也不查封了,但是屋里的貂皮一件不許賣,二位也給你們兒子做個擔保人,我這心里也有底?!秉S某父母一聽不拿走貂皮,也不查封店鋪,立即答應,并在擔保人一欄簽字。黃某父母承諾近期內不銷售店內貂皮,三日內到法院配合協(xié)商解決問題。

  在回城的路上,郎曉東告訴記者,自己的兩次退讓并不是讓步,“他倆作為擔保人,如果黃某再拒絕還款,法院可以追究擔保人的刑事責任,這樣就降低了案件的風險系數,申請人的權益也不會減損?!崩蓵詵|解釋說。

  記者了解到,燈塔市法院2018年1月至2019年2月共收涉金融案件199件,結案146件,結案率7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