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女士:你好!我是沈陽市居民,去年我女兒找了個對象,相處時間長了之后,我發(fā)現(xiàn)小伙子精神狀態(tài)不穩(wěn)定,階段性的意志消沉,甚至有輕生的念頭,在我的強烈要求之下,小伙子做了個檢查,結果被診斷為抑郁癥。我想問一下,這種情況,我女兒是不是不能跟他結婚了?
遼寧登科律師事務所律師梁日馨:在民法典實施之前,我國的《婚姻法》規(guī)定有4種情況不應結婚:重婚、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婚前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所謂的“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姻法》上沒有作具體的規(guī)定,但一般包括:指定傳染病、嚴重遺傳疾病和有關精神疾?。ㄈ缭昕?、抑郁性精神分裂癥)。
而現(xiàn)在實行的民法典取消了原來《婚姻法》規(guī)定的“婚前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這一條。
而改為:“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橐鰺o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也就是說在雙方都知情同意的情況下,患有以上疾病也是可以結婚的。
但需要提醒的是,患有精神疾病的人,因為他們在發(fā)病期間會失去理智,常難以料理自己的生活,與這樣的人結婚,不僅對患者本人無好處,也會給自己的家庭造成不幸,還是需要慎重考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