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護,需要全社會的關注。
編者按
10月13日,撫順市新?lián)釁^(qū)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被告人陳某威、劉某彥(女)故意傷害、虐待女童(化名童童)一案,并于當日依法作出判決:被告人陳某威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六年,被告人劉某彥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此案并不是個例,近年來,兒童權益被嚴重侵害的案例屢見報端,為此,記者邀請法學界人士就相關法律界定各抒己見。
現(xiàn)狀
被害人“心理傷害”難以認定
根據(jù)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該中心成立于1999年,是全國第一家專門從事未成年人法律援助與研究的公益性機構)發(fā)布的對400多個兒童遭受家庭暴力案例調研發(fā)現(xiàn),選擇報案的受暴兒童僅占統(tǒng)計總數(shù)的1.4%。
有記者曾查詢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通過關鍵詞檢索和篩選,得到截至去年年底近20年來涉及虐童內容的判決書共計2974份。數(shù)據(jù)分析發(fā)現(xiàn),虐童事件絕大多數(shù)被認定為民事糾紛。
而撕開這些現(xiàn)狀的表層,似乎也能看到一些更深層次的問題。離婚、再婚與虐待兒童的案件有一定的關系,但并非是必然關聯(lián)。此外,虐童案發(fā)生后,更多人將關注的目光投向受虐兒童身體上的創(chuàng)傷,但心理和精神的傷害往往被輕視。在其中的102起案件中,僅有一例被認定為“創(chuàng)傷后應激障礙”。在司法認定中,被害孩子身體的、生理的損傷是有客觀證據(jù)的,可以根據(jù)就診記錄、傷殘鑒定進行量化,然而,虐待兒童帶來的更重要的是孩子精神上的痛苦。實踐中,心理損傷除非已經(jīng)達到抑郁癥、精神疾病、自殺的地步,否則很難予以佐證和認定,絕大部分案件都無法提供這方面的證據(jù)。對此,記者通過采訪目前在為童童持續(xù)治療的沈陽市某美容整形機構了解到,童童至今仍不敢一人在病房內獨處,也抗拒男性醫(yī)生對她進行檢查和治療。
它山
日本等國明確給罪名定“細則”
在“撫順虐童案”庭審現(xiàn)場,由于疫情防控原因,被告人都穿著厚厚的隔離服,并不能看到他們的表情和情緒變化。孩子媽媽沒有泣不成聲,陳某威也顯得十分冷靜。庭審結束后,童童的爸爸佟先生曾向媒體明確表示“想申請抗訴”,他認為對陳某威和劉某彥的判決“太輕了”,自己很難接受。
據(jù)了解,在其他虐童刑案的判決結果中,“從輕處罰”和“緩刑”都是高頻關鍵詞。撫順市婦女兒童聯(lián)合會的一名工作人員對記者表示:“總體來說,我國刑法關于虐童行為犯罪化的規(guī)定標準較低?!?
記者查詢發(fā)現(xiàn),美國、英國、日本等國家都明確規(guī)定了虐待兒童罪的“細則”。日本《兒童虐待防止法》中將“虐童”行為定義為保護人對其具有監(jiān)護義務的兒童進行如下行為:長期棄置不管或不給飲食導致兒童正常身心發(fā)育受損,或者對保護者以外同居的人對兒童施加暴力等行為的監(jiān)護不周和懈?。粡娖葍和M行淫穢行為或者對兒童進行猥褻;對兒童身體施加暴力有可能造成傷害或外傷的行為;對兒童使用侮辱言辭激烈辱罵、拒絕;讓兒童目睹家庭暴力造成兒童嚴重心理傷害的行為。
案情回放
“5·28撫順虐童案”
2020年5月28日18時,撫順市新?lián)釁^(qū)公安機關接到轄區(qū)居民報警,稱有女童被虐待,公安機關立即受案辦理,于次日凌晨將陳某威、劉某彥抓獲,并采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女童傷情為1處七級傷殘,2處九級傷殘,1處十級傷殘。
2020年9月8日,檢察機關以陳某威(受害女童母親男友)、劉某彥(受害女童母親)涉嫌故意傷害罪、虐待罪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予以立案。
2021年10月13日,撫順市新?lián)釁^(qū)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陳某威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犯虐待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六年;被告人劉某彥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虐待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陳某威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佟某某人民幣202767.35元。
法律要為未成年人護航。
爭論
是否增設罪名各執(zhí)一詞
在童童被虐案曝光后,社會輿論強烈譴責的同時,也將關注的焦點放在刑事制裁上。但在當前,我國刑法中并不存在非家庭成員的“虐童”行為的明文規(guī)定。因此,將“虐童”行為納入刑法的調整范圍就需要解決“虐童”行為的罪名適用問題。除了一種“在刑法中單獨設立虐待兒童罪”的聲音之外,“在現(xiàn)有的刑法規(guī)定基礎上擴充原有的相關罪名,增加對兒童侵害行為的特殊規(guī)定”的聲音也十分強烈。
記者對我省律師群體進行電話采訪后統(tǒng)計,有9名律師認為增設虐待兒童罪并不能達到有效預防“虐童”行為的效果,還會帶來諸多弊端。虐童行為的發(fā)生有其深層次的原因,盲目地增設虐待兒童罪只會讓刑法承受不應承受之重。
遼寧金朋律師事務所律師陳友良表示,刑法罪名設計具有高度的概括性。罪名設計的根本標準是涵蓋的罪名的實質不同,就是說犯罪客體和犯罪行為的不同。因此,罪名設置過細容易破壞刑法原有體系,并且造成現(xiàn)有刑法罪名的混亂。遼寧盛恒(大連)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文琪和陳友良的觀點相同,但角度卻不太一樣。她表示:童童的遭遇本質上是社會管理疏忽和預防兒童虐待的法律缺位共同作用的結果。忽視這些因素而盲目地增設新罪名其實是沒有意義的。
而贊成單獨設立虐待兒童罪的遼寧滿誠律師事務所律師楊文娟則表示:“我國刑法對故意傷害罪的要求較高,被害人至少要達到輕傷以上的后果才可能構成此罪。雖然兒童有著區(qū)別于成年人的特殊性,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關于傷殘鑒定的司法解釋中卻并未區(qū)分成年人和兒童作出太多的規(guī)定,并未針對兒童的特殊性給予太多的傾斜,僅僅在鑒定項目的數(shù)據(jù)上進行了一些區(qū)分,以致于現(xiàn)實生活中,許多‘虐童’行為雖然手段殘忍,但是卻定不了故意傷害罪。由此可見,虐待罪條款保護的法益過于狹窄,且由于構成要件之主體要素的不匹配,就使得‘虐童’行為根本喪失以虐待罪論處的可能性?!?/p>
應對
法護成長共同發(fā)力
事后追責必不可少,事前預防同樣不可或缺。法律在將違法者繩之以法的同時,更要為“未成年人”護航,而法律之外,還要形成多方合力,才能為孩子構筑起安全屏障。
阜新市檢察院一名專門從事未檢工作的檢察官告訴記者,去年10月1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的《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案,首次增設發(fā)現(xiàn)未成年人權益受侵害時“強制報告制度”,對未履行報告義務造成嚴重后果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該檢察官表示:“我們在工作中要不斷宣傳‘強制報告制度’,增強全社會和強制報告義務人的報告意識,這是法律之外需要著重做的一項工作。除此之外,公安、民政、教育、共青團、婦聯(lián)等部門還應嘗試構建一種兒童保護快速反應機制。”
沈陽市教師新村幼兒園幼師王金玲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面對‘虐童’事件,我們不能只有憤怒和譴責,更多的應該是反思。作為幼兒園老師,每天都面對著一群天真活潑的孩子,每天都會處理孩子們發(fā)生的各種各樣的狀況,也會遇到一些調皮不聽話的孩子,我們更應保持寬容,理解孩子每一個敏感期所發(fā)生的問題,用耐心、愛心來教育每一個孩子。”
鏈接
《未成年人保護法》對監(jiān)護人有明確規(guī)定:
第十五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應當學習家庭教育知識,接受家庭教育指導,創(chuàng)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環(huán)境。
第十六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應當履行下列監(jiān)護職責:
(一)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第十七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虐待、遺棄、非法送養(yǎng)未成年人或者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