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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詳解“貪賄案”

來源:遼寧法制報 | 作者:記者 邵小桐 | 發(fā)布時間: 2017-08-18 09:26
  解釋
 
  貪污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或國有單位實施的貪污、受賄等侵犯國家廉政建設制度,以及與貪污、受賄犯罪密切相關的侵犯職務廉潔性的行為。
 
  專家簡介:張輝,男,1965年生人,大學本科學歷,工學學士、法學學士,三級高級檢察官。1996年2月至今在沈陽市人民檢察院從事反貪工作,多次獲得榮記三等功、優(yōu)秀共產(chǎn)黨員稱號等榮譽,2016年12月被最高人民檢察院評定為“全國檢察業(yè)務專家”。
 
  記者:貪賄案件與普通刑事案件在發(fā)現(xiàn)方面有哪些不同?
  張輝:貪賄案件侵害的大多是國家、集體和社會的利益,通常沒有犯罪現(xiàn)場和具體的被害人,犯罪行為與權力相結合,手段隱蔽,甚至發(fā)生故意隱瞞、毀滅、篡改證據(jù)材料的情形,其犯罪行為與犯罪結果一般不會自行暴露。
 
  記者:貪賄案件的線索來源有哪些?
  張輝:主要有以下7種線索來源渠道或途徑:檢察機關舉報中心收到的群眾舉報;反貪部門直接受理的群眾舉報;反貪部門辦案過程中自行發(fā)現(xiàn)的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上級機關交辦或上級領導批轉的線索;下級人民檢察院反貪部門上報的線索;發(fā)案單位移交的線索,紀檢監(jiān)察等機關移交審查的線索;犯罪嫌疑人自首。從反貪實戰(zhàn)看,群眾舉報和檢察機關辦案過程中自行發(fā)現(xiàn)的線索是主要來源。
 
  記者:這些線索又是如何處理的?
  張輝:每一起線索都要指定專人登記管理,及時進行審查評估并提出處理意見,經(jīng)檢察長批準后對線索依不同情況作出處理:立案、初查、緩查、不立案、移轉相關機關或單位。
 
  記者:對舉報人信息及其舉報材料是如何保密的?
  張輝:一是對舉報人姓名、工作單位、住址、電話號碼和舉報內容應嚴格保密,嚴禁向被舉報單位或被舉報人及其他無關人員泄露;二是不準私自摘抄、復制、扣押、銷毀舉報材料;三是向被查對象所在單位及有關人員調查核實情況,不得出示舉報材料原件或復印件;四是對匿名舉報,除偵查工作需要并經(jīng)批準外,不準鑒定筆跡;五是舉報材料不得直接作為刑事訴訟證據(j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