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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需向法院申請

來源:遼寧法制報 | 作者:駐朝陽記者 董楠 整理 | 發(fā)布時間: 2020-09-03 09:56

  主審法官:朝陽市雙塔區(qū)人民法院員額法官 丁彥秋

  基本案情

  父親突患疾病,生活不能自理。兒子跟母親商量,決定賣掉現(xiàn)有唯一住房,再購買一套一樓的房子方便照顧父親??涩F(xiàn)居住的房屋房產證上寫的是父親的名字,父親無法辦理過戶手續(xù),導致房屋無法出售。日前,朝陽市雙塔區(qū)人民法院就申請人崔某申請認定被申請人楊某宣告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案,依法適用特別程序進行了審理。

  裁判結果

  經法院審理查明,申請人崔某與被申請人楊某系夫妻關系。今年6月3日,申請人崔某向法院提出申請,請求對被申請人楊某無民事行為能力進行司法鑒定。經法院依法委托,7月22日,朝陽龍城精神疾病法醫(yī)司法鑒定所作出鑒定意見書,楊某精神醫(yī)學診斷為重度智能損害,民事行為能力評定為楊某目前為無民事行為能力。

  釋法析理

  法院認為,根據法律規(guī)定,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被申請人楊某作為成年人身體患有嚴重疾病,住院治療后未愈,經司法鑒定楊某目前無民事行為能力。據此,應認定被申請人楊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申請人的請求合法,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百八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宣告被申請人楊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典型意義

  如果有想申請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的,需要由被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公民的近親屬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向該公民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

  人民法院受理后,申請人還需要向人民法院書面提出申請,對被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進行司法鑒定。如果鑒定意見為該公民不能表達自己的意志,沒有行為能力,人民法院經審理,可認定申請有事實根據,應當判決宣告該公民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該公民被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后,該公民的監(jiān)護人應履行監(jiān)護職責,由有監(jiān)護能力的成年人按順序擔任監(jiān)護人,一是配偶,二是父母子女,三是其他近親屬,四是其他愿意擔任監(jiān)護人的個人或組織,但必須經被監(jiān)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民政部門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