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日前,省高級人民法院發(fā)布公告,從10月9日起,全省行政案件實施集中管轄。
公告中明確,沈陽鐵路運輸中級法院管轄下列行政案件:對省人民政府、各設(shè)區(qū)的市人民政府(錦州市、營口市、盤錦市除外)所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第一審案件;對沈陽鐵路運輸法院的第一審行政案件所作裁判提起上訴的案件。遼河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行政案件:對錦州市、營口市、盤錦市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第一審案件;對遼河人民法院的第一審行政案件所作裁判提起上訴的案件。
根據(jù)公告,對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沈陽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所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由沈陽鐵路運輸法院管轄。對大連市、丹東市、錦州市、盤錦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所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則分別由大連鐵路運輸法院、丹東鐵路運輸法院、錦州鐵路運輸法院、遼河人民法院管轄。
公告同時明確,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行政非訴案件審查和執(zhí)行工作,仍依法由申請人所在地或不動產(chǎn)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負責。對2020年10月9日以前已經(jīng)編立案號的行政案件裁判結(jié)果不服提出上訴或申訴的,由原審法院的上級法院審理;上級法院作出裁判發(fā)回重審或指令再審的案件,亦由原審法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