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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睡”馬路身亡誰之責?

來源:遼寧法制報 | 作者:記者 關(guān)月 駐鐵嶺記者 江海峰 | 發(fā)布時間: 2020-11-19 10:59

  新聞原點

  一名醉漢躺在車道上,一位司機因夕陽影響視線直接從醉漢身上開了過去,醉漢搶救無效身亡,這起事故究竟是誰的責任?

  近日,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交通事故案件。

  最終法院判決,醉漢承擔此次事故60%責任,司機王先生承擔40%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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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副庭長 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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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原市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訴訟服務中心主任 羅偉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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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陽市蘇家屯區(qū)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長 郭曉寧

  提問:在機動車與行人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行人傷亡的案件中,行人的哪些行為會使其承擔責任?

  田宇:結(jié)合道路安全規(guī)定和生活常識,我們總結(jié)了部分可能會影響行人責任承擔的行為:橫穿馬路、闖紅燈、擠占機動車道、翻越護欄、在車道內(nèi)兜售物品、進入城市快速路步行、強行攔車、多人并排同行等。

  羅偉學: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cè)恕⑿腥酥g發(fā)生交通事故的,其歸責原則是無過錯責任原則。在審理過機動車與行人發(fā)生交通事故的案件中,僅有行人出現(xiàn)下列情形時,方能判定機動車可以減輕責任:即行為人故意或重大過失,且機動車駕駛?cè)藛T無故意且盡到了謹慎駕駛義務,而這里的故意或重大過失,我用一起審理過的案件進行舉例說明。

  李某駕駛手續(xù)齊全,其駕駛的車輛合法。某日傍晚,其駕駛重型掛車在正常行駛的情況下,與突然橫穿馬路的張某、石某發(fā)生碰撞,事故造成張某輕傷、石某經(jīng)救治后死亡的后果。該起事故中李某不存在故意,且在駕駛時盡到了謹慎駕駛義務,事故發(fā)生時其不存在超速,且在合理時間內(nèi)采取了緊急避讓、制動措施等;張某、石某突然橫穿機動車道,二人應當能夠預見其突然橫穿馬路的行為存在一定危險。可以判定二人就該起事故的發(fā)生存在重大過錯,故該起案件的最終責任劃分結(jié)果為李某與張某、石某就該起事故的發(fā)生負同等責任。

  提問:法院審理機動車與行人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行人傷亡的案件中,影響劃分責任比例的因素都有哪些?

  田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明確,在交通事故案件中,要依據(jù)各方的過錯程度進行相應的責任劃分。除了行人不當行為外,機動車駕駛員超速、酒駕、逆行等過錯行為,都會直接影響責任比例的認定。

  值得關(guān)注的是,按民法典規(guī)定,在可預見的將來,法院在審理交通事故案件中,仍會延續(xù)此前的裁判思路。

  郭曉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條至第六十五條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四條至七十六條等法律、法規(guī)均對行人的通行作出了規(guī)定。

  因此,雖然《道路交通安全法》將機動車行駛視為危險活動,在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歸責原則更符合無過錯責任原則的特點,但是在行為人有違法、違規(guī)等行為時,或有其他過錯時(不僅限于違法、違規(guī)),且機動車也已經(jīng)采取必要措施的,會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減輕的責任比例由行人一方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