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長安網訊 公證處辦理的繼承房產公證,不動產登記中心卻認為存在問題,拒絕為繼承人辦理房屋過戶手續(xù),引發(fā)了繼承人與不動產登記中心的矛盾糾紛。最終,經過公證處耐心地溝通和詳細地分析,順利地為繼承人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xù)。
事情發(fā)生在今年的5月份,營口市公證處接到市不動產登記管理中心的求助電話,稱公證處辦理的繼承公證存在問題,要求市公證處撤證。
原來,被繼承人朱某于今年3月8日去世,其生前有過兩次婚姻,與原配妻子張某于1998年離婚,于2002年與現任妻子魏某再婚,繼承人朱女士為朱某唯一的子女。2000年,朱某單位通過內部調串,將營口市站前區(qū)的一處房產調串給朱某居住,雖然當時并未辦理房產更名手續(xù),但在房產檔案中顯示產權取得人為朱某。直到2004年,朱某才辦理了該處住房的房屋所有權證。
朱某去世后,朱女士來到市公證處要求繼承該房產。且朱某的現任妻子魏某表示該房產是朱某的婚前財產,與自己無關,同時表示放棄該房產的繼承權。
營口市公證處以房產檔案的改變日期為準,認為房屋為朱某的婚前財產,且其再婚妻子魏某表示放棄該房產的繼承權,所以認定該房產由朱女士全部繼承,并為其出具了繼承權公證書。當朱女士來到營口市不動產登記管理中心辦理房屋過戶手續(xù)時,不動產登記管理中心卻拒絕了朱女士的要求,理由是根據《物權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guī)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fā)生效力。”因該房產登記于2004年,晚于朱某再婚后的2002年,故屬于朱某與現任妻子魏某的共同財產,當事人朱女士要繼承房產,應履行繼承贈與程序。就是說,不動產中心認為房產檔案中的調串日期沒有法律效力,房產證的登記日期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才要求公證處撤銷之前的公證。
為確保公證書準確無誤,市公證處主任曹利民帶領資深公證員和法律顧問先后幾次召開案卷研判會進行分析。最終認為,根據《物權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币簿褪钦f,房屋檔案的改動日即為合同的成立日,與辦不辦房證沒有關系。
7月18日,經過公證處與不動產中心的協調,朱女士順利地辦理了房屋的過戶手續(x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