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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口搶劫運鈔車案二審開庭

來源:遼寧長安網(wǎng) | 作者:記者 孫程超 | 發(fā)布時間: 2018-08-10 1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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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現(xiàn)場

  遼寧長安網(wǎng)訊 8月9日,省高級人民法院在營口公開開庭審理李緒義搶劫上訴案。檢辯雙方主要圍繞李緒義是否構成自首及其他量刑情節(jié)等焦點問題進行法庭辯論。鑒于案情重大,法庭宣布擇期另行宣判。

  記者了解到,上訴人李緒義系營口瑞泰押運有限公司運鈔車司機。2017年11月9日,營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對被告人李緒義以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沒收作案工具折疊刀一把。一審法院審理查明,2016年9月7日上午,被告人李緒義駕駛運鈔車,與押運員宋某某、劉某某,攜款員席某某、白某某到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營口分行調(diào)款人民幣3500萬元。在解款返回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大石橋支行的途中,李緒義以堵車為由,改變規(guī)定的押運路線,駕車至僻靜處停車,用事先準備的槍狀物體威逼宋某某等人,后劫取人民幣600萬元逃離現(xiàn)場。李緒義劫款后,將其中500萬元分別藏匿,交給其弟李某某60萬元用以償還債務,李某某償還債務32萬元,得知李緒義作案后,于當日下午將剩余28萬元上交公安機關,李緒義自行償還多筆債務共計10.9萬元。當晚,偵查人員對李緒義住宅進行搜查,將藏匿家中的李緒義抓獲,收到還款的債權人得知李緒義系用搶劫所得還款,分別交還公安機關,李緒義母親補繳1800元,贓款全部追回。

  一審宣判后,被告人李緒義不服判決,上訴至省高級人民法院。

  二審庭審中,李緒義兩位辯護律師和省人民檢察院兩位檢察人員出庭。辯護人認為,李緒義是因為要償還借款,確因生活所迫搶劫,應予從寬處理;李緒義妻子協(xié)助警察實施抓捕,應當比照自首情節(jié)從輕處罰;李緒義主觀惡性小,人身危害性低,與其他搶劫運鈔車的行為相比,社會危害性較小。建議二審法院對李緒義作出從輕判決。

  省人民檢察院認為,李緒義搶劫數(shù)額遠超其家庭負債數(shù)額,不能對其從輕處罰;李緒義案發(fā)后未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不構成自首;李緒義搶劫正在使用中的運鈔車,視為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且其搶劫數(shù)額巨大,二者均屬搶劫罪中法定八種加重處罰情形,其持槍狀物威脅押運人員,給其造成極大心理恐懼,犯罪情節(jié)嚴重,社會危害性大。同時,一審判決已考慮其未使用嚴重暴力手段、未造成人身傷害后果、全額追回贓款、近親屬配合偵辦案件等酌情從輕處罰情節(jié),量刑適當,建議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上訴人李緒義親屬,部分媒體記者、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等旁聽庭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