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年的時間里,他連殺兩人,并掩埋、藏匿尸體;到案后,他繼續(xù)隱瞞曾經的罪行。最終,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被告人孫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2017年的某一天凌晨,孫某駕駛汽車停靠在沈陽市和平區(qū)新華廣場附近,發(fā)現劉玲(化名)獨自進入某小區(qū)院內,于是下車尾隨被害人進入該小區(qū)。孫某強行搭訕劉玲被拒后,用胳膊勒住劉玲頸部致其倒地,又用手繼續(xù)掐扼其頸部,致其死亡。其后,孫某將劉玲的尸體部分肢解予以掩埋。
數月后,孫某與王某(已另案處理)相聚在沈陽市蘇家屯區(qū)某KTV,龐某為他們提供陪酒服務。次日凌晨,孫某與龐某商定發(fā)生性關系,后由龐某駕駛一輛轎車與孫某共同離開KTV,來到龐某位于沈陽市蘇家屯區(qū)的住處。其后,二人產生口角并廝打。期間,孫某用手掐扼龐某頸部,致其因頸部遭受掐扼導致機械性窒息而死亡,后孫某將龐某的尸體藏匿在轎車后備箱中。幾天后,民警在沈陽市蘇家屯區(qū)某KTV內將孫某抓獲。
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初,公安機關查明和認定的是孫某殺害被害人龐某的犯罪事實,但承辦人、沈陽市人民檢察院公訴一處檢察官陳實審查證據后發(fā)現,王某的證言中提到孫某曾經告訴王某,自己轎車內的臭味是尸臭。雖然僅僅是簡單的一句話,暴露的蛛絲馬跡卻使承辦人立即警覺起來——孫某極有可能另有故意殺人的余罪,必須深挖!于是在補充偵查提綱中明確要求繼續(xù)查明孫某的余罪。
應承辦人的要求,偵查機關重新搜查孫某案發(fā)時駕駛的車輛,在孫某駕駛的汽車內提取一部黑色手機以及一串鑰匙,最終通過技術手段查明系劉玲所有。經比對發(fā)現,劉玲系數月前沈陽市和平區(qū)的失蹤人口,至此,承辦人認為可以初步判斷孫某具有殺害劉玲的重大作案嫌疑。
孫某在鐵證面前終于低頭認罪,稱其因在網上被騙而對女人心生怨恨,隨機選擇對象實施故意殺人犯罪。
題記
本案的承辦人、沈陽市人民檢察院公訴一處檢察官陳實向記者表示,此案中,正是因為檢察機關在案件中細心審查、引領取證,追訴遺漏的另一起故意殺人案,實現了最終的審判結果,伸張正義并嚴懲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