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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潘金蓮》:情、理、法交織下的人生啟示錄

來源:遼寧法制報 | 作者:記者 白國軍 石健 | 發(fā)布時間: 2016-12-09 09:55
  電影《我不是潘金蓮》熱映,圍繞故事情節(jié),假離婚、信訪不信法等現(xiàn)象浮出水面,有關法治、信訪、黨風廉政建設等問題也引起社會熱議和思考。
 
  回顧影片,從一開始李雪蓮不被理睬,到后來各級官員圍繞李雪蓮開展工作,幽默中又充滿太多無奈與悲哀。李雪蓮因分房和丈夫秦玉河假離婚,不料對方趁機另娶。她去講理,被秦玉河當眾斥為“潘金蓮”。起初因為不愿真離婚,后來又要洗刷壞名聲,李雪蓮不斷往上告狀,被告的人越來越多,終于成了家鄉(xiāng)維穩(wěn)重點。
 
  影片引發(fā)的啟示由此展開。
 
  “假離婚邏輯”
  法律視角下的法治思維
 
  南方的雨夜,提著送給法官的東西,李雪蓮從雨中走來,懷揣復雜的心情,叩響了法官的家門,也由此開啟了李雪蓮的別樣人生。就像原著小說開頭,作者引用了一句俗話:一人撒米,一千個人在后面拾,還是拾不干凈。主角是李雪蓮,實則講浮生百態(tài)——官員們或忙于“美麗鄉(xiāng)村”建設,或把李雪蓮看做“刁民”,老鄉(xiāng)要么覬覦她的美色,要么另有企圖。故事荒誕,對白幽默,卻慢慢滲出悲涼。
 
  從故事情節(jié)出發(fā),假離婚到底是一種怎樣的邏輯?長期從事女權與法律問題研究的吉林大學法學院教師程銘莉認為,“假離婚”的雙方當事人一旦領取離婚證后,他們的婚姻即告解除,雙方不再有夫妻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雙方均取得再婚的權利。因為婚姻的登記行為具有公示效力,無論其離婚登記是否屬于自愿和是否具有離婚的真實意愿,其離婚行為都屬有效。雙方在離婚時,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就應當知道這種行為會產生的法律后果,故不能算欺詐。雙方惡意竄通“假離婚”的行為已經擾亂了國家婚姻制度,所以應當承擔由此所產生的不利后果。“假離婚”之后,一方假戲真做不愿復婚,表明男女雙方已不能達成結婚的合意,此時如果法律允許撤銷假離婚,則違背了婚姻必須是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前提,違背了婚姻自由原則。程銘莉說。
 
  對此,程銘莉認為如果立法者或者執(zhí)法者,亦或是行政官員、普通百姓,用女性主義法學的智慧去思考,其實李雪蓮的“假離婚邏輯”并不難理解。
 
  “信訪不信法”
  回歸普法何其重要
 
  對行政機關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向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一級機關提出;若信訪人提出的信訪事項是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以及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職權范圍內的,應當分別向有關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提出。而李雪蓮采取的是最極端的方式,直接告到北京,告到人民大會堂,在哀其不幸的同時,可見,回歸普法何其重要。
 
  影片中,李雪蓮因為假離婚成了真離婚,而把丈夫告到了法院,因為敗訴而逐級信訪。對此,遼寧社會科學院研究員張思寧認為,現(xiàn)實中,和李雪蓮一樣的人很多,信賴感情而不信賴法律,但是,伴隨著市場經濟商業(yè)社會建立起來的法治社會,就是要打破這種熟人社會狀況下的信賴。要受到法律保護,首先按照法律辦事。
 
  哈爾濱師范大學文學院教授喬煥江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這部電影顯然不同于《秋菊打官司》,《我不是潘金蓮》意在提出一個更為嚴肅的社會治理難題,我們在電影中看到,李雪蓮遇到的各級官員并沒有違法違規(guī),從形式上看,幾乎無可厚非,但他們基本上都是以自身秩序的穩(wěn)定為目標,甚至沒有幾個人能耐下心來傾聽李雪蓮“喊冤”的真正訴求。然而,李雪蓮的的確確是被損害者,這是不容忽視的客觀事實。她當然有權利、有理由向他們討說法、要公正。這樣一來,如果李雪蓮的“冤情”實質沒有被認真對待,她的不滿也就越滾越大,最終顯示出某些官員在服務群眾這一根本工作上的不作為、少擔當。
 
  《我不是潘金蓮》的若干問號
 
  問號一:
  接待信訪群眾不該說哪些話?
 
  ——“這件事領導沒跟我說過,我不清楚,等領導要求了再說。”   
  ——“現(xiàn)在老百姓越來越難弄了,能不接觸還是不接觸的好。”   
  ——“走親連心嘛,也就圖個形式,到過了就好了,我們又沒有那個能力真的幫助解決問題。” 
  ——“這個你們最好向上面反映,這樣上面才會重視,跟我們說說沒用的,我們也就是個辦事的。” 
  ——“跟你說話怎么說不靈清的,好了,不要再講了,你的事情我們已經知道了,有消息會通知你的。”  
 
  問號二:
  李雪蓮事件到底屬不屬于信訪受理事項?
 
  《信訪條例》明確規(guī)定,若相關事項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則信訪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程序向有關機關提出。
  “你是李雪蓮嗎,我咋覺得你是潘金蓮呢?”故事情節(jié)的發(fā)展,在于李雪蓮認為這句話侵犯了她的名譽,而這完全可以以侵犯其名譽權為由提起民事訴訟,而不是采取信訪途徑。
 
  【觀后感】李雪蓮引發(fā)的蝴蝶效應
 
  你有沒有踢皮球,有沒有忽悠來訪群眾,信訪人心里都知道,或許一時看不透,時間一久也會知道。信訪干部干的就是一件事,就是為來訪群眾服務,如果群眾有了困難需求,信訪干部卻擔不起這個責任,不耐心疏導,不及時交辦、轉辦、督辦,就可能導致小事拖大,大事拖炸。影片中李雪蓮的訴求,原本是一件特別小的事,是一個家庭離婚案,但最后鬧成了國家大事。在這個過程中,一件事很快變成另一件事,接著變成了第三件事,事情由螞蟻變成了大象,由芝麻變成了西瓜。最終,“事情不斷在升級變化……一樁家務事,很快就變成縣政府的事,變成市政府的事,變成一樁維穩(wěn)的大事。”正如影片所說,作為公職干部的我們,在處理信訪事件時,要有職業(yè)擔當,真正對群眾負責,把為群眾解決問題放在處理事件的首要位置,這樣,“小白菜”才不會在當代出現(xiàn)。
 
  做群眾工作要講信任。上訪十年的李雪蓮原本放棄了“上京告御狀”的想法,法院院長、縣長、市長都不相信,采用了各種夸張的手段來阻止李雪蓮進京上訪,上演了一段啼笑皆非的故事,恰如新任市長馬文彬批評縣長鄭眾時說的:“你不信任人家,人家怎么會信任你呢?狗急了還跳墻呢。”在工作中,如果與來訪群眾能多一分溝通、多一分信任,化解矛盾糾紛就多一分保障,處理問題就少一分復雜。 
 
  這部電影,寫李雪蓮不是潘金蓮是虛,寫政府、法院如何發(fā)揮職能是實。老百姓的私事,還真能給政府帶來蝴蝶效應。中國社會化解糾紛之法,不外乎情、理、法。老百姓有了糾紛,找政府,找公檢法,是因為政府代表情理,公檢法代表法律。先情理后法律,政法合一,如運用得當,有其獨特的優(yōu)勢。這部電影歸根到底在說:老百姓的事無小事。
 
  (作者系我省某信訪部門工作人員)    
 
  朋友圈說李雪蓮
 
  @樂小蓓: 法律是嚴肅的,容不得一點含糊。當李雪蓮通過法律途徑與丈夫離婚后,她就該擔負責任,這并不是她能用情感左右的事情。加強依法治國離不開法律的普及,實現(xiàn)人人懂法、知法,愿如李雪蓮的悲劇不再發(fā)生。
 
  @微笑:人情社會向法治社會演進過程中存在著許多矛盾,現(xiàn)實生活中的“李雪蓮”何其多,但是法律和情理本身存在矛盾,這還需要法制的進一步完善來平衡法與情。
 
  @帥: 我最先看的是小說,我的感覺這部小說反映出中國多數(shù)訪民的心態(tài),信理不信法,這是個人的悲哀,亦是時代的悲哀。相信如果沒有信訪考核,李雪蓮不會成為所謂的潘金蓮。傳統(tǒng)觀念中“官大一級壓死人”的心態(tài),是多數(shù)訪民的希望,也是李雪蓮式人物的悲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