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抓住了司法體制改革的關鍵,也是讓人民群眾信賴司法的前提和基礎。
司法責任制至少有三個方面的重要作用:可以讓司法更公正,審理與裁判的合二為一,增強法官對訴辯雙方爭議事實的真實感受,提高了裁判的準確性和公正性;可以讓司法更高效,“讓審理者裁判”排除了層層審批的行政化運行模式,減少了審理與裁判的環(huán)節(jié),提高了司法的效率;可以讓司法更權威,“由裁判者負責”相配套的責任機制、公開機制、說理機制和監(jiān)督機制,才能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大大增強人民群眾對司法改革的獲得感。
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一要恪守審判的獨立性,讓一切干預無處藏身。只有確保法官在判斷證據、發(fā)現真實和適用法律上的獨立性,排除一切非法干預,才能真正實現司法公正。二要堅持司法的公開性,讓審判權力陽光透明。只有實現了司法的過程公開、結果公開和理由公開,訴辯雙方相互對立的主張和理由才能完整呈現,司法裁判的合法性、正當性與合理性才能充分彰顯,法官的權力與責任才能更加清晰明確。三要堅守司法的專業(yè)性,讓追責機制科學有效。任何不受制約的權力,必然導致任性與腐敗。因此,建立科學合理的追責機制,讓法官對證據能夠證明或者不能證明的法律真實負責,對選擇法律適用的準確性和合理性負責,對訴訟程序的合法性和正當性負責,可以大大提高法官的責任意識和職業(yè)良知,確保司法的質量與效率,有效提高司法的公信力。
司法權在本質上是一種判斷權,也是在無數種可能性中選擇、采信或者排除一種可能性的解紛方式。受各種證據滅失或取證方法的限制,法官要百分之百地還原和發(fā)現案件的客觀真實存在較大困難。要讓追責和免責的邊界更加清晰,既要讓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法官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又要明確法官責任豁免的范圍和條件,確保法官裁量權的合理空間。這就要讓審判和監(jiān)督的范圍更加明確,讓裁量的空間和底線更加嚴格,對法官行使裁量權的尺度和范圍進行必要的規(guī)范和限制,從而構筑起有效防范冤錯案件的工作機制。筑牢司法責任制這個基石,需要與之相配套的一系列改革舉措同時發(fā)力、共同推進。當前,在確保法官、檢察官員額制改革和省以下地方法院檢察院人財物統(tǒng)一管理改革穩(wěn)步推進的同時,還應當加快推進法院、檢察院的職務序列改革和內設機構改革,盡快落實涉及法官、檢察官職業(yè)保障的一系列改革舉措。
司法責任制改革是司法領域一場深刻的自我革命,改的是體制機制,革的是利益格局,矛盾、困難在所難免。但我們堅信,只要勇于擔當、知難而進,司法體制改革就會步入快車道,黨繪就的全面依法治國藍圖就一定能夠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