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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合同 微商公司不認“不賺退貨”承諾

來源:遼寧法制報 | 作者:記者 關月 | 發(fā)布時間: 2017-01-20 09:45
“貨還是我們的貨,錢還是自己的錢”  這樣的宣傳你心動沒?
 
  近年來,隨著微博、微信等社交軟件的壯大,一種新職業(yè)——微商也隨之崛起。“貨還是我們的貨,錢還是自己的錢”,這樣的宣傳,讓有心于微商投資的曹女士心動不已,但曹女士花費14萬元購進產品后發(fā)現,自己的投資面臨“打水漂”的危險。
 
  當了微商后,被套住了
 
  曹女士告訴記者,自己從2016年3月份開始成為一名微商,銷售一款叫“蜜思私護明膠”的產品,專門解決女性婦科問題。
 
  “貨還是我們的貨,錢還是自己的錢”,北京艾瑞亞絲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艾瑞亞絲公司)宣稱只要成為產品代理商,公司會提供數據(意向客戶的微信名片),并且承諾如果6個月內銷售不出去,公司召回貨品。曹女士便購進了價值3.8萬元的“蜜思私護明膠”,成為該公司眾多代理商中的一位。
 
  2016年9月,公司的工作人員潘雪告訴曹女士,可以再購進14萬元的產品升級為核心代理商,公司可贈送一檔廣告、800條以上的微信名片,并幫助其組建發(fā)展團隊。“她說公司9月在北京有個代理商的峰會,我只要賣出3個總代理的貨,14萬元就回本了。”
 
  曹女士說,當時她的資金不足,還貸了款,先后分為兩次一共支付了14萬元的貨款成為了該公司的核心代理。
 
  但讓曹女士沒有想到的是,艾瑞亞絲公司只提供了十幾條數據,且數據質量不高(消費者無購買意向),現在自己的貨一直壓在自己手中。“我找潘雪,但她辭職了。我們代理商有個群,里面很多人都在抱怨拿不到數據這件事。”曹女士說,她給公司另一個叫“晶晶”的工作人員打電話咨詢此事,對方只說正在商討解決數據一事。
 
  在曹女士和“晶晶”的談話錄音中,“晶晶”建議曹女士進行一些線下推廣活動,并稱可以讓公司的老師開展培訓,促進銷售。當曹女士提到當初自己聽說公司會在中央電視臺做廣告宣傳一事時,“晶晶”稱,這個廣告可能都沒有通過審核。“你也知道央視的廣告不是誰都能上的,可能比較嚴格。”
 
  在采訪中,曹女士告訴記者,自己兩次進貨都沒跟公司簽過合同,對方也只是給曹女士一個授權書。授權書上面只寫著:“茲授權曹女士為北京艾瑞亞絲商貿有點公司旗下‘Miss’系列產品特許分銷商,進行產品的銷售、推廣等服務,授權期6個月。”
 
  艾瑞亞絲:承諾是員工個人行為
 
  艾瑞亞絲公司負責業(yè)務和客服的張經理表示,因為自己不負責數據、廣告方面的業(yè)務,所以對于為什么沒有給曹女士足量的數據和廣告等問題并不了解。同時,張經理告訴記者,如果產品出現質量、包裝、生產日期等問題是可以退換貨的,只是需要代理自己承擔運費,如果是因為銷售不出去等原因提出退貨申請,公司可能不會給予退貨。公司層面沒有關于“6個月賣不出去貨可以退”的承諾,如果有這樣的承諾,可能是一些員工的個人行為,不代表公司立場。“沒有公司會作這樣的承諾,公司生產出來產品的目的不是為了回收的。” 張經理說道。
 
  那么接下來公司準備如何解決曹女士的問題呢?
 
  張經理表示,曹女士與公司已取得聯系,公司會協助其解決這個問題:如果是當地的市場做不起來,公司可以協助其做市場;如果曹女士不想做了,再研究不做怎么解決。如果公司的工作人員胡亂承諾,可以一并去追究其法律責任。
 
  律師:大額交易應訂立書面合同
 
  在采訪中,張經理表示,曹女士的情況并不是個例。“我們公司產品的代理在全國共有30余萬,什么樣的都有。”
 
  對此,遼寧百聯律師事務所的溫鴻愷律師認為,如果確有證據證明該公司的工作人員在曹女士洽談時曾允諾“6個月賣不出去貨可以退”的情況下,曹女士可以要求該公司履行約定給予退貨。
 
  “說工作人員的說法不代表公司觀點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溫鴻愷律師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八條規(guī)定:“企業(yè)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以法人名義從事的經營活動,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企業(yè)法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在民商事活動中,對職務行為的認定,只要在客觀上該工作人員的行為與其職務具有關聯性,即構成職務上的表見代理。這是因為合同上的交易安全是交易環(huán)境應當具有的一種確定狀態(tài),也是交易者基于對交易行為合法性的信賴及對交易行為效果確定性的正當期待而進行的交易,應當獲得法律的肯定性評價。
 
  在此事中,曹女士與艾瑞亞絲公司的工作人員達成口頭協議,但曹女士有足夠理由相信該公司工作人員的行為是在執(zhí)行職務?!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依照合同相對性原則,應認定雙方訂立了“6個月賣不出去貨可以退”的約定,對工作人員行為引起的法律后果應由該公司承擔。
 
  “建議當事人在進行大額買賣交易時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一旦雙方發(fā)生爭議,可以依照合同來定分止爭。”溫鴻愷律師提醒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