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長安網訊 近日,本溪滿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小市法庭收到一起案件,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其損失300元”。
年初,被告李某駕駛的小型汽車從輔路急速沖出,撞壞原告王某駕駛的車輛。經本溪滿族自治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被告承擔全部責任。原告車輛維修后,被告進行了賠償,卻拒絕賠付原告不能使用車輛期間的交通費。無奈之下,原告訴至法院。
了解情況后,承辦法官劉彩鳳考慮到案件標的額小,進入訴訟程序必然會提高雙方矛盾化解成本,于是迅速聯(lián)系被告李某開展調解。調解過程中,劉彩鳳發(fā)現李某之所以不愿意賠償,一是對法律法規(guī)了解不夠,二是有置氣情緒。勸導李某緩和情緒后,法官耐心地向他普及了相關法律知識,分析了案件事實、責任劃分、賠償標準等。最終在法官的主持下,李某同意賠付王某300元,雙方達成調解協(xié)議。
編輯:王懷實
校對:劉清
責編:馮羽竹
審核:杜洪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