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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相似罪名不同“掩隱”“幫信”有啥區(qū)別

來源:遼寧法治報 | 作者:曹佳 葉冠岑 記者 關月 | 發(fā)布時間: 2023-07-13 10:27

  為宣傳貫徹《反電信網絡詐騙法》,日前,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組織沈河區(qū)人民法院、鐵西區(qū)人民法院、渾南區(qū)人民法院、遼中區(qū)人民法院對審理的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及關聯(lián)案件共計10件35人進行了集中宣判,涉案罪名分別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詐騙、偷越國(邊)境罪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涉案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拘役三個月至有期徒刑四年九個月不等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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渾南區(qū)法院審理電信網絡詐騙案件現(xiàn)場。

  案情回顧  

  在沈河區(qū)法院審理的被告人項某某等10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中,公訴機關指控,2022年2月至3月,被告人項某某伙同任某某在沈陽市青年大街附近,由被告人項某某負責具體操作、支付報酬等事項,由被告人任某某負責望風、看管持卡人等事項,被告人項某某使用被告人孫某某、趙某某、邱某某、王某、牛某等人提供的本人持有的銀行卡、手機及手機銀行密碼,通過刷臉配合轉賬、取現(xiàn)等方式幫助轉移電信網絡詐騙犯罪贓款。其中,上述持卡人銀行賬戶的異常流入資金為人民幣260余萬元,已查實涉及電信網絡詐騙被害人錢款的數(shù)額為人民幣100余萬元,上述被告人獲利人民幣5000元到20000元不等。

  法院認定,被告人項某某等10人明知是網絡犯罪所得而協(xié)助轉移錢款,其行為侵犯了社會管理秩序和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均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對被告人項某某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其余9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至有期徒刑十個月不等的刑期,并追繳10名被告人的違法所得,上繳國庫。

  法官說法

  掩隱罪與幫信罪的區(qū)別

  記者在采訪中注意到,沈河區(qū)法院審理該案中,項某某使用自己及多人的銀行卡、手機及手機銀行密碼,通過刷臉配合轉賬、取現(xiàn)等方式幫助轉移電信網絡詐騙犯罪贓款。而渾南區(qū)法院審理的被告人任某某等3人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案中,任某某也是組織多人在河南省開封市先后出借銀行卡幫助上家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提供刷銀行流水、結算的幫助。

  相似的案情,法院認定的罪名卻不一樣,兩個罪名之間究竟有哪些區(qū)別?

  沈陽市沈河區(qū)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法官 劉倩

  關于主觀明知方面,掩隱罪與幫信罪在主觀方面均為明知,但兩者的主要區(qū)別在于主觀明知的內容不同,需要從犯罪對象、發(fā)生時間等方面進行判斷。

  幫信罪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的對象通常是上游犯罪所實施的犯罪行為,其犯罪對象不僅包括犯罪行為,還包括嚴重違法行為;而掩隱罪行為人實施的行為針對的只可能是上游犯罪所獲得的贓款贓物。幫信罪發(fā)生在上游犯罪實施過程中,包括事先明知、事中明知和事后明知;掩隱罪發(fā)生在上游犯罪既遂或者未遂,但已階段性終結。

  在客觀行為方面,掩隱罪與幫信罪在主觀方面可以從違法程度加以區(qū)分。幫信罪行為人一般并不參與實質性的轉賬行為,對于所提供的“兩卡”用于犯罪的性質、數(shù)額等持放任態(tài)度,其客觀違法性較??;而掩隱罪所提供“兩卡”系其進一步實施轉賬行為的手段,兩者是手段與目的的關系,且其對于轉移資金的犯罪數(shù)額存在明確認知而故意為之,其客觀違法性較強。

  幫信罪是2015年11月1日起實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增設的三個新型網絡犯罪之一,設立幫信罪,對于更加有效地懲治網絡犯罪,尤其是電信網絡詐騙、網絡賭博、網絡洗錢等犯罪,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網絡秩序,發(fā)揮了重要作用。

  法官提示

  近年來,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持續(xù)高發(fā),又催生了大量的上下游犯罪,形成了以電信網絡詐騙為核心的違法犯罪黑灰產業(yè)鏈,嚴重侵犯了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在日常生活中,要避免以下幾類行為,切勿因小失大、觸犯法律:

  一、不注冊使用不正規(guī)、不合法的網站、APP,不隨意填寫個人身份信息,不將自己或家人信息泄露給他人。

  二、不輕信來歷不明的電話、短信和鏈接等,任何轉賬和匯款都要進行充分核實和確認,不向陌生人轉賬。

  三、不出售、轉讓、出租、出借電話卡、銀行卡等,以免給不法分子提供“作案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