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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河電魚為嘗鮮 觸犯法律悔不迭

來源:遼寧法治報 | 作者:李奇峰 劉學偉 駐本溪記者 劉妍 | 發(fā)布時間: 2024-04-16 10:14

  春江水暖,正是魚類生長繁殖的季節(jié),有人想要品嘗河魚的滋味,就想起用電魚的手段下河捕撈,魚兒進了網(wǎng)兜,自己卻也落入了“法網(wǎng)”。近年來,本溪市溪湖區(qū)人民檢察院依法辦理了3起在太子河流域使用電魚設備非法捕魚的案件,3名犯罪嫌疑人均涉嫌非法捕撈水產(chǎn)品罪。

  案例回顧

  禁止公示下明知故犯

  2022年3月26日9時許,犯罪嫌疑人姜某某攜帶自己購買的電魚設備到本溪市溪湖區(qū)張其寨鄉(xiāng)下溝村村口旁河溝中,對水域內實施電魚捕撈,捕獲鯽魚、泥鰍類小魚約100條,案發(fā)地點為北沙河(本溪段)支流,屬太子河水系,為禁漁區(qū)。

  姜某某供述,自己在河長公示板上也看見過電魚是禁止的,但沒想到會造成這么嚴重的后果。

  不知電魚有啥后果

  2022年9月26日14時30分許,犯罪嫌疑人馬某某攜帶電魚設備到本溪市溪湖區(qū)本鋼電氣廠門前的小河,對水域內實施電魚捕撈,捕獲柳根魚、泥鰍魚共計48條。案發(fā)地點為太子河支流,屬太子河水系,為禁漁區(qū)。

  “以前就知道不讓電魚,但是不知道這種事會被怎么處理?!瘪R某某在訊問中交代。

  心存僥幸當場落網(wǎng)

  2022年10月8日15時許,犯罪嫌疑人張某某在本溪市溪湖區(qū)河西鐵道邊的河段內,使用電魚設備在水域內實施電魚捕撈,捕獲河魚110條、林蛙30只。案發(fā)地為太子河支流,屬太子河水系,為禁漁區(qū)。案發(fā)后,張某某被當場抓獲。

  “我知道電魚的地點是禁漁區(qū),現(xiàn)在警察都在抓電魚的,我抱著僥幸的心理,以為下雨天不會有人?!睆埬衬硨ψ约旱男袨槭职没凇?

  檢察官說法

  “這幾起案件中,嫌疑人對電魚是違法行為都有一定認知,但不清楚電魚的危害,也不了解非法捕魚要承擔的刑事犯罪后果?!背修k檢察官介紹道。

  經(jīng)審查認定,三人違反保護水產(chǎn)資源法規(guī),在禁漁區(qū)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撈水產(chǎn)品,其行為觸犯了《刑法》第三百四十條的規(guī)定。

  鑒于三人捕獲河魚數(shù)量都較少,無瀕危、稀有魚類,經(jīng)濟價值較小,對生物資源危害程度較輕;且三人系偶爾進行捕撈并僅用于自己食用,未以此牟利,主觀惡性較小,溪湖區(qū)檢察院依法對三人作出不起訴處理,并建議行政機關給予相應行政處罰。

  檢察官提醒

  肆意電魚會直接造成水域中的魚類大范圍死亡,即便有的魚類僥幸沒有被電死,也會因此喪失繁殖能力,導致魚類種群滅絕,加劇漁業(yè)資源的枯竭。電魚行為還會對其他水生浮游生物造成破壞,進而影響水域內生態(tài)循環(huán)。此外,電魚是高危行為,操作不當會造成電魚者或周邊涉水活動的其他人員傷亡。電魚是法律禁止的捕撈方式,不要存在僥幸心理,莫伸手,伸手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