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長安網訊 今年4月7日,海城市人民檢察院駐所檢察官王興忠、邱銳在與在押人員邱某某日常談話時了解到,其因幫信罪又系累犯從重處罰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第一次犯罪是10多年前因搶劫罪被江西省高法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當時其還未滿十八周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規(guī)定,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未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除外。
駐所檢察官認為,邱某某是否應認定為累犯是關系到在押人員切身利益的問題,如果認定不當,邱某某還有兩個多月就即將刑滿釋放,問題迫在眉睫……駐所檢察官立即將該情況匯報給主管檢察長,經批準,立即啟動應急調查方案,并到公安機關調取邱某某戶口檔案與第一次犯罪判決書進行比對,發(fā)現第一次犯罪時邱某某確系未成年,本次犯罪不應認定為累犯而從重處罰,遂向法院發(fā)出再審檢察建議書。法院收到建議書后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改判邱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
編輯:王懷實
校對:劉清
責編:梁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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