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人民網報道,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fā)了《關于進一步保護和規(guī)范當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訴權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若干意見》)。
“行政訴訟”就是通常所說的“民告官”;“訴權”,可以簡單解釋為訴訟的權利。最高院此次出臺的意見,顧名思義,就是保障老百姓到法院告“官們”的權利。
《若干意見》分為兩個部分,分別是從有力保障當事人依法合理行使訴權的角度對各級人民法院提出明確要求,以及正確引導當事人依法行使訴權,嚴格規(guī)制惡意訴訟和無理纏訴等濫訴行為。
我國首部《行政訴訟法》誕生于1989年,它徹底改變了以往“民不能告官”的傳統,被視為我國民主政治建設的里程碑。20多年來,行政訴訟作為一種司法救濟,在解決行政爭議、保護合法權益、監(jiān)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等方面發(fā)揮了重要的作用。但也正如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所指出的,行政訴訟比較突出地存在“立案難、審理難、執(zhí)行難”。
隨著2015年5月1日新《行政訴訟法》實施和人民法院立案登記制改革, 行政訴訟“立案難”問題得到基本解決,但也出現了兩種不良傾向:一是少數法院限制當事人訴權的情況有所回潮;二是個別當事人濫用訴權,極大浪費了司法資源和行政成本。
訴訟權利是依法維權的前提,也是公平正義的基礎。所以說,此次最高院出臺強調保障行政訴權的《若干意見》,可謂來得及時,意義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