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關月報道 日前,沈陽市于洪區(qū)人民法院民四庭受理了一起承攬合同糾紛案件,開庭前依法召集雙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舉行“庭前會議”。這是該院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同時按照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發(fā)的《庭前會議操作規(guī)程》,對民事庭前會議制度進行的積極探索與應用。記者參與該案觀摩發(fā)現(xiàn),“庭前會議”用時20分鐘,整個庭審過程用時約30分鐘,1小時內,一個涉及反訴的復雜合同糾紛案件當庭審結。
該案具有證據(jù)較多、案件復雜和原、被告雙方爭議較大的特點,民四庭副庭長王暢作為主審法官,依法定職權啟動“庭前會議”。“庭前會議”上,王暢引導雙方當事人就案件事實及相關證據(jù)材料進行了初步溝通了解,明確案件雙方的訴辯意見,梳理歸納了爭議焦點。組織雙方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固定沒有爭議的證據(jù),為接下來的開庭審理突出重點、簡化程序和提高效率打下了良好基礎。也正是由于“庭前會議”的召開,使得該案件得以當庭宣判。
“這次‘庭前會議’很成功,其召開的意義和全部目標均已實現(xiàn),今后在推廣‘庭前會議’的時候,希望可以進一步擴充會議內容,結合審判實踐制定出適應于洪區(qū)法院的‘庭前會議’適用規(guī)則。”庭后,參與觀摩的沈陽師范大學陳鳳貴教授對此次“庭前會議”進行點評。
參與庭審的原告方代理人——遼寧盛恒律師事務所律師齊玉杰表示,“庭前會議”簡明扼要,將案件的焦點精簡,庭審過程中質證也不會偏離焦點,“沒想到這樣一個復雜的案子,這么快就審理完了,判決結果公正客觀,效率真是大大提高了。”
該院主管民事案件的副院長趙海波告訴記者,通過“庭前會議”的召開,可以使證據(jù)公開原則充分體現(xiàn),有效遏制庭審中證據(jù)“突襲”現(xiàn)象,增強案件信息的透明度,保護了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同時強化了審判人員的裁判意識及庭審活動的實效性,促進辦案效率、辦案質量的提高。這次庭審對該院全體民事法官就今后如何適用“庭前會議”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我們今后要繼續(xù)推行‘庭前會議’制度和理論調研,更好地服務于審判,為沈陽市的營商環(huán)境建設作出貢獻。”
案情簡介:
原告(反訴被告)沈陽恒盛達輕鋼彩板有限公司與被告(反訴原告)劉忠、沈陽市鑫鑫洪陽寄賣行自2012年3月簽訂彩鋼鋼構合同后,由原告為被告制作安裝彩鋼房及拆除彩鋼房。2013年9月7日,雙方對賬確認:2012年被告劉忠欠原告彩鋼房款26萬余元,2013年欠原告彩鋼房款1萬余元。2014年11月前,被告欲支付款項,按交易慣例,原告項目負責人呂某先行書寫7萬元的收據(jù),但實際并未收到賬款。2014年11月26日,被告劉忠給了一張15萬元轉賬支票,但賬務中并無資金。2015年9月19日,雙方再次對賬,被告劉忠確認2012及2013年欠賬未付,同時確認2014年欠款11萬余元,3年來共欠38萬余元。
被告稱,對工程單價及工程量均有異議,提出反訴請求:超付款10萬余元,要求原告返還。
判決結果:
被告劉忠于判決生效起10日內向原告支付報酬134738元并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和反訴原告劉忠的反訴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