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社會和家庭財富的日積月累,因財富傳承過程中產生的繼承糾紛案件數量逐年攀升,其中被繼承人突然死亡未立遺囑、遺囑沒有效力、遺產類型復雜分配有糾紛等問題成為當下繼承糾紛案件中的關鍵問題。
近日,北京盈科(沈陽)律師事務所家事財富傳承法律事務部律師李雪、關婷帶領團隊成員將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的2017年度我省各法院審理的661件繼承糾紛判決書進行數據整理、分析得出相關結論。
繼承案件逐年增加
財富、家庭關系多元化是主因
據統(tǒng)計,2015年全省繼承案件有1175件,2016年為1990件,而2017年上升至2067件,繼承案件數量逐年增加,主要原因是家庭和個人財富數量增加、財富形式日益多元化、家庭關系復雜化,這些原因共同導致遺產的范圍及數量難界定,繼承人之間矛盾尖銳,難以私下達成一致意見,最終只有通過訴訟析產確定遺產范圍和數量后,才能進行分割。
統(tǒng)計數據顯示,我省繼承糾紛發(fā)生率較高的地區(qū)為沈陽、大連,根據民訴法的規(guī)定,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由此可見,繼承案件主要集中在人口密集、經濟發(fā)展較快的城市,這也印證了財富數量增加、財富形式多元化、家庭關系復雜化等因素。
根據統(tǒng)計,繼承案件中有69%的當事人都委托了律師作為訴訟代理人參與訴訟,這與繼承糾紛案件的當事人人數眾多且關系復雜、遺產標的額大以及案件事實復雜、訴訟程序專業(yè)化、財產形式越來越多樣化等因素密不可分,同樣,這也反映了社會大眾的法律意識正在逐漸增強。
要求分割財產多為子女
“60后”成繼承人和被繼承人主力軍
繼承案件中通常涉及當事人數量較多,涉及多種親屬關系,部分案件時間跨度久遠,同一案件存在法定繼承、遺囑繼承等多個法律關系的交叉。
統(tǒng)計結果顯示,作為案件爭議的原告,身份最主要集中在被繼承人的子女、配偶。其中被繼承人的兒子作為原告起訴的占第一順位繼承人總數的44.2%,女兒作為原告起訴的占第一順位繼承人的26.1%,妻子作為原告起訴的占第一順位繼承人的23.8%,丈夫作為原告起訴的占第一順位繼承人的5.9%。由此可見,子女作為繼承人起訴的案件占比較高,這也比較符合客觀情況,因為遺產特別是房產權屬為夫妻共有的情況居多,這種情況下夫或妻一方去世后,另一方一般不會要求分割遺產,但是子女往往會要求依法分割。
數據中,繼承人年齡主要集中在“50后”至“80后”之間,因考慮常人的壽命長度,目前,“60后”人群死亡率相較其他年齡段更高,故“60后”成為繼承人和被繼承人的主要人群。而“70后”“80后”的比例相對亦高,因為該年齡段是作為“50后”“60后”的第一順位繼承人即子女的身份參與到訴訟中的。
留遺囑的占比38%
公證遺囑逐漸被接受 占17%
根據數據顯示,年老病逝是被繼承人死亡的主要原因,重大疾病死亡和意外去世的比例分別占16%和9%,這兩種死亡因素也不容忽視,因為在這種情況中被繼承人死亡前往往沒有任何口頭或書面遺囑,被繼承人的突然死亡很容易導致繼承人之間因后事處理和遺產分割產生糾紛,從而引發(fā)訴訟。
隨著大眾思想觀念逐漸開放和法律意識不斷增強,2017年,有38%的被繼承人留有遺囑。正是由于忌諱談“死”的傳統(tǒng)習俗,仍然有大部分老人不愿談及身后事或書寫遺囑。另外,數據顯示,意外死亡的占比為9%,可知沒有遺囑的比例中包含一部分意外死亡的情況,往往這些人都缺少對財產做提前規(guī)劃和安排的意識。
通過數據可知,自書遺囑和代書遺囑是被繼承人更愿意選擇的遺囑類型,所占比分別為53%和25%。另外,為保證遺囑效力,越來越多的人也會選擇公證遺囑方式,其占比為17%。而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占比最少,分別為2%和3%。這反映了由于自書或代書遺囑的便捷、低成本優(yōu)勢,人們更加愿意選擇自書或代書遺囑的方式。從公證遺囑占的比例也可以看出很多人已經開始意識到遺囑效力的重要性問題而選擇更加專業(yè)的公證機關辦理遺囑事宜。
遺囑無效占四分之一
僅有27%繼承糾紛按遺囑分配
根據數據統(tǒng)計,共有59份無效遺囑,占總遺囑數量的四分之一左右。遺囑無效的原因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因立遺囑人法律知識欠缺致使遺囑訂立形式、程序、內容等違反法律規(guī)定導致遺囑自身無效,以及因被繼承人遺囑能力問題,如無權處分其他人(主要是被繼承人配偶)的財產而導致遺囑部分無效等。根據法律規(guī)定,遺囑無效后應按法定繼承處理,這種情況導致的后果是遺產無法按照被繼承人的意愿予以分割。
繼承案件所涉及的財產類型中,有71%的繼承案件所涉財產為房產,鑒于房產的保值增值功能以及房產價值較大等原因,都使得房產成為繼承案件的爭議焦點。除房產外,銀行存款等也是繼承案件涉及財產的主要類型。同時可以看出保險、債權等財產形式也在爭議的范圍之內。
數據顯示,除27%的遺囑繼承按遺囑進行分配外,有55%的判決分配方式為各繼承人平均分配,另外有9%的判決分配方式為當事人在訴訟案件中部分放棄繼承,7%的判決分配方式為部分繼承人多分,2%的判決分配方式為部分繼承人少分或不分。由此可見,除有法律規(guī)定的情形外,平均分配仍是主流。由此也可以看出,遺囑雖然是財富傳承工具之一,但其并不能夠解決全部的財富傳承訴求,需要多種工具組合運用才能實現定向傳承的遺愿。
專訪
5月25日,記者就遺產繼承案件中常見的焦點問題,采訪了北京盈科(沈陽)律師事務所家事財富傳承法律事務部的李雪律師和關婷律師。
記者:被繼承人患重大疾病和意外去世兩個死亡因素在死亡原因中占比分別為16%和9%,被繼承人突然死亡成為遺產糾紛的重要誘因,此時作為遺產的法定繼承人應做何種應對?應準備何種手續(xù)進行合法繼承?
關婷:被繼承人突然死亡后,法定繼承人在辦理被繼承人的喪葬事宜過程中,首先要注意保留辦理喪葬的消費證據,該部分費用可從被繼承人喪葬費中扣除。除此之外,各繼承人應當提供自己系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的證明(一般為親屬關系證明),被繼承人死亡證明,繼承人和被繼承人的身份證、戶口簿,以及與遺產相關的證據(一般為房產證、銀行卡等),到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由公證處出具公證書,各法定繼承人持公證書到房產局、銀行等辦理房產過戶、取款等。如果各繼承人之間無法協(xié)商一致辦理繼承權公證,那么只能通過訴訟解決,訴訟時要提前保全遺產等相關證據,以防遺產被隱匿、轉移或變賣。
記者:根據統(tǒng)計數據顯示,共有59份無效遺囑,占總遺囑數量的四分之一左右,一般無效遺囑有哪些情況?而合法、有效遺囑又應該具備哪些要素?
李雪:導致遺囑無效的情況主要為立遺囑程序或遺囑內容違法。依據《繼承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繼承人、受遺贈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第十九條規(guī)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因此,立遺囑程序或遺囑內容存在以上法定情形的,會導致遺囑全部或部分無效。而有效遺囑最基本要滿足我國《繼承法》第十七條之規(guī)定:“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陬^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記者:隨著經濟和社會的發(fā)展,繼承案件涉及的財產類型有所增加?房產、銀行存款、撫恤金、股票、基金等類型財產在繼承中應如何分配?哪類財產的分配會有爭議和難度?
關婷:根據我國《繼承法》,喪葬費和死亡撫恤金不屬于我國《繼承法》所規(guī)定的遺產范圍,不能作為遺產繼承。實際支付的喪葬費超過單位給付的數額時,超過部分不能從死亡撫恤金中扣除。剩余的喪葬費、死亡撫恤金可參照遺產繼承,但須照顧依靠死者生活而無經濟來源的未成年人或喪失勞動能力的直系親屬。如果被繼承人的遺囑中涉及到喪葬費和撫恤金的分配內容,那么該部分內容無效。因此,在實踐中對于喪葬費和撫恤金的分配會存在較多爭議。遺產如果存在代持等涉及第三方利益(如股權)的情形時,則分配起來會比較復雜。
結語
社會是一個復雜的群體,而家是一個可以安心停泊的港灣,因繼承問題引發(fā)的家庭矛盾糾紛往往會讓原本最親密的關系彼此割裂,漸行漸遠。為了更好地避免這種情形的出現,提前運用法律工具、金融工具合理規(guī)劃家庭財富顯得尤為重要。綜合運用遺囑、協(xié)議、信托、保險、基金等工具再搭配合理的規(guī)劃方案設計可以有效地進行資產保全與財富傳承。